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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)12月7日,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。杨某在某村经营废品收购站,雇用赵某、王某从事垃圾分拣工作。赵某在进行分拣垃圾物品时,被同在分拣垃圾的王某戳伤右眼致眼球破裂。赵某将杨某、王某告上法庭,法院判定雇主杨某承担70%的责任,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57万余元。 事发后,赵某起诉杨某、王某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等,但杨某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。法院表示,赵某主张其系给杨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,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,赵某该项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,法院予以采纳。杨某虽辩称王某不是其雇用的人员,但在本案审理中,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使赵某该项主张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,故对杨某的该项辩称意见,法院不予支持。 法官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,认定事发时王某系受雇于杨某,赵某系被王某分拣垃圾时扔出的物体砸伤眼部,杨某作为雇主,应当就赵某所受伤情承担侵权责任。对于王某的责任,根据法律规定,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,故杨某如果认为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杨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,其追偿权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,故赵某直接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,法院不予支持。 另外,赵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其在从事分拣作业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。但法院查明,事发时赵某并未与王某保持适当距离,亦未合理注意分拣作业现场实际情况,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,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 最终,法院酌情认定赵某应自行承担涉案事故30%的责任,杨某就涉案事故承担70%的责任,判令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57万余元。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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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)12月27日,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总结近年来“零工”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案件特点,并发布了典型案例。在一起案例中,工人按照房主指示到工地二楼查看结果摔下受伤,法院审理认为工人没有自行采取安全措施,应承担70%的责任,而房主因存在一定的指示过错,应该承担30%的责任。最终法院判决房主赔偿工人19万余元。 邹某为某村村民,其因翻建自家房屋需要拆除旧房。经王某介绍,张某与邹某协商一致,张某负责将旧房拆除并将拆除的旧料清理完毕,张某可将所拆除、清理的物品自行售卖,邹某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报酬。某日,邹某指示张某上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需要施工的内容,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,从二楼摔下受伤,构成十级伤残。张某遂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王某、邹某,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七十余万元。王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无合同关系,不应承担责任。邹某辩称不认识张某,亦未将工程发包给张某,不应承担责任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查明的内容,张某与邹某之间应成立承揽合同关系,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明显不妥,法院依法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。经邹某指示,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,至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施工内容时发生坠落事故,因此,邹某应当存在一定的指示过错,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张某具有拆除、清理工作经验,其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,邹某指示其至二楼,张某亦应自行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至二楼查看,因此,从过错角度,法院认为张某应自行承担70%的责任,由邹某按照30%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,亦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侵权行为,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。最终法院判令邹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19万余元。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